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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和拟融资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的几点关注
来源: | 编辑:xnxact | 发布时间: 2016-01-03 | 1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资难是大多数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近年来推出的创投基金(以下简称“VC”)成为企业融资的重中之重。然而,企业在与创投基金签订融资协议时也不能盲目迁就,中国现代集团凭借十几年的投融资经验认为,企业与创投基金拟签订融资协议时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锁定独家期。
  
  VC和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一般需要60天的独家锁定期。在此期间内,被投资的公司已经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或者通过任何人和任何其他投资机构进行任何接触。这就是说,即使被投资的公司不让该家VC投资,该公司在这个期限内也不能去找另一家VC洽谈。
  
  2、投资方式。
  
  一般来讲,VC买的是新股,将资金注入公司。但在上市前,有些前期进入的VC认为IPO风险较大,不愿意承担上市的不确定性,需要套现退出,那就老的VC股权卖给新的VC。
  
  3、投资方式。
  
  VC购买的股权一般不是普通股,而是采用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权。既有股票性质,又有债权性质。如果公司正常上市,VC可以将其转成股票获利;如果公司经营不行,VC手中的就是债权,可以把投资+利息拿回来。
  
  4、对赌协议。
  
  在国外并非流行,在中国却很普遍。因为在中国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大部分公司的创始人在公司地位不可动摇,特别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上是绝对的领袖。投资人会认为自己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无法把握主动权,所以要求公司作出一定的承诺。
  
  5、优先股股东的特殊权利(负面控制)。
  
  VC一般是小股东,所以作为优先股股东需要一些特殊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即在某些协议上,优先股股东不同意,大股东也不能被允许做的事情,大约有20几项:公司IPO、卖公司、改变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工资、CFO的任免、借款抵押、担保、大宗关联交易、增发股票、分红、处置资产、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