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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来源: | 编辑:xnxact | 发布时间: 2017-08-03 | 3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不含租赁的厂房和配送的土地,下同)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从事政府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非生产性(主要指旅游、服务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泉湖创业园凤凰工业小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其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土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50万元,土地价格为每亩3万元(熟地,即“五通一平”后的土地)。官埠回归工业小区、双溪纺织工业小区新上工业项目的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区级受益部分全额返还;其他乡镇办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区级受益部分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返还。在凤凰工业小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期在18个月以内的,可享受由政府按每投资50万元配送1亩土地的特殊优惠政策;属国家、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产品主要供出口的外向型项目,所需土地全部配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所有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同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企业,从开始投产年度起,5年内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执行,实行先征后返,跨年度结算。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加速折旧。

第五条  凡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技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技改项目每年递增税收的区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连续返还5年;一次性技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完成的第二年度税收净增50万元以上的,享受由区财政按同期银行标准利率贴息2年(含上级财政补贴部分)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凤凰工业小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区财政按同期银行标准利率贴息2年(含上级财政补贴部分)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业、服务、旅游及农业项目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为两个“二分之一”,即项目正式动工兴建时奖励二分之一;竣工投产时再奖励二分之一。

第八条  对直接征用土地达到50亩且新建厂房10000平方米以上,并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配套,进行业主招商的,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之日起,由区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返还给业主5年。


第五章  收费及服务政策

第九条  凡在我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项目建设办证过程中,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中介服务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70%收取;在工业小区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审批和规划建设办证过程中,实行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零费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区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十条  新办企业的审批、注册登记实行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可委托区招商局负责全程办理所有审批、登记手续。材料齐全的,属本区权限内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需转报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完转报手续,并协助做好转报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规模以上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办理手续的,可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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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坚持并完善企业“宁静日”制度和治理经济环境应急调处机制。每月的1日至25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宁静日”。在“宁静日”内,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及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须经区政府批准,到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开具《检查通知书》,持执法证件,方可进入企业检查;无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凡对企业进行的收费、处罚,需经执收、执罚单位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区企业进行执收、执罚的,先由所对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代为垫付,如执收、执罚合法合理的,再由企业向该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如执收、执罚不合法合理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相关企业有权拒付。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积极向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投诉。接到企业投诉后,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协调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处理,以切实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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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保护制度。为重点企业法人办理“绿卡”。该卡系企业生产经营的绿色通行证,各执法部门必须努力为持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服务。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查封、冻结重点企业帐户和财产,不得随意对持卡人进行罚款,不得随意传唤或采取限制其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区工作或创业。免费为来我区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享受本区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区国资局牵头,会同区经济商务局、招商局、审计局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对企业和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考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招商局及相关单位进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