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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星星竹海风景区道路绿化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咸安发改经字【2017】6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 ,建设资金来自 单位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南分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咸安区汀泗桥镇星星竹海风景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星星竹海风景区道路绿化改造,全长14.67公里,绿化面积39929.7㎡,踏雪寻竹、云海听竹、水岸闻竹、林洞咏竹、星星竹海入口等5个景点的绿化改造工程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4598940.71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 1 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园林绿化、土建及附属工程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无 2.7 其他: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中必须具有园林绿化的经营范围(且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园林绿化或林业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年12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完成过1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资源交易-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主体登陆 –投标人(用户类型勾选“投标人”一项) -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办事指南—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体资格注册指南》(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xnweb/)。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23:59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9006/xaweb/,下同),明确所投项目,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下载招标文件的,其申请将被拒绝。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715-806831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2月1日9:00时,地点为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咸安区青龙路青龙大厦一单元三楼)。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开标大厅(咸安区青龙路青龙大厦一单元三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an.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投标保证金 7.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肆万伍仟元整(人民币),交纳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17:00时(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需交到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用帐户: 帐户名:咸宁市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4205 0169 6008 0988 8888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咸宁市分行咸安区支行营业部 7.2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由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打印到账回单,在交纳时间截止前没有显示投标单位名称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 地 址: 咸安区长安大道 邮 编: 437000 联 系 人: 陈主任 电 话: 18971811281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南分公司 地 址:咸安区金桂西路实验中小学正门右侧3栋4楼 邮 编: 437000 联 系 人: 郭女士 电 话: 0715-8336681/13477788762 2018 年 1 月8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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