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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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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xianangovcn | 发布时间: 2018-06-06 | 2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咸安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咸安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区旅游资源,加快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强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咸宁市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奖励办法》(咸政发〔2014〕18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咸安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由区旅游委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凡在咸安区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单位、个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章  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景区品牌奖励:
  对旅游项目提档升级、创建优秀旅游品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新评定为5A、4A、3A级的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红色旅游景区或者其他特色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星级饭店品牌奖励: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旅行社奖励:
  (一)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十强的区内旅行社,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新评定为5A、4A、3A级以上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来咸安旅游的,且至少游玩一天住宿一晚的(不含温泉城区宾馆酒店),由旅行社凭在我区住宿单据,经区旅游委核定后,一次性给予组团社3000元奖励,组团人数每递增50人,增加奖励1000元。
  第七条  旅游行业标杆企业奖励: 对新评为全市(市级以上) 最具魅力景区、特色小镇、品牌酒店(旅行社) 等行业标杆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乡村旅游发展奖励:
  (一)对首次评定为全省旅游名街或全省旅游名镇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全省旅游名村的,奖励 10万元。
  (二)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旅游商品奖励: 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获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推出新的旅游评选项目,其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
  对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旅游景点、配套服务企业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及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咸安区现行招商引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咸安区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单位与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过区级以上(含区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单位与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单位;
  (五)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范围项目管控的;未落实“环评”以及三同时制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当年度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凡申报旅游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奖励项目上报乡镇,由各乡镇初审、汇总后,上报区旅游委,主要景区和星级酒店直接上报区旅游委。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组接团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组接团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旅游奖励资金审核。由区旅游委负责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旅游委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及资金拨付。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旅游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旅游奖励资金,区旅游委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受奖励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旅游委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旅游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2年内不得申报旅游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按年度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多项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励,按获奖最高数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