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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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a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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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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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政办发〔2017〕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咸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区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职责
2.4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6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现场警戒与保卫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其他事项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沟通与协作
7.4 其他要求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咸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乡镇办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办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协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在区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应乡镇办场请求,或者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实行乡镇办场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必要时由区安委会或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级政府、本单位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咸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见附件一)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乡镇办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区安委会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机构)。
(2)区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乡镇办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乡镇办场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办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协调。发生在铁路、水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跨乡镇办场或者在区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区应急领导机构直接组织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6)应急支持保障机构由通信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与专家保障、救援装备与器材保障等相关单位组成。
(7)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专业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武警部队。
(8)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2.2 区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 应急领导机构
指 挥 长:区长、区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安委会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安委会副主任
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区人武部、咸宁武警支队咸安区中队、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农机局、区水产局、区检察院、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工业行业协会、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交警大队、市交警二大队、市交警四大队、区消防大队、区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 应急管理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办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
(4)协调区人武部和咸宁武警支队咸安区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起草咸安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的文件,制定相关地方应急规程、标准;负责拟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办场、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7)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的建议。
(8)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工作;协调与市政府应急办、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9)根据区安委会授权,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负责向区政府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向区安委会申请协调区人武部和咸宁武警支队咸安区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1)统一规划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2)处理应急领导机构日常事务,承担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4.1 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区经信局:参与区直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区直企业的应急工作。
(3)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4)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民用爆破器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等。
(5)市交警二、四大队、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区行政管辖水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7)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行业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区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9)区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1)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2)区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3)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5)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征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6)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和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7)区人武部和咸宁武警支队咸安区中队:根据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8)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9)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20)交通、水利、铁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交通、水利、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应急办及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按照相关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会同有关专家进一步完善并有效的实施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2.6 专家咨询机构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聘任,同时应明确备用专家人选。
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1)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后,应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2)乡镇办场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区安监局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乡镇办场、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
(5)区政府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安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主管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政府预案和专业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告(电话:8334209,传真:8312276),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乡镇办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市政府。
(3)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
(4)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接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5)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接到区政府应急办和其他综合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外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8)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市、县(市、区)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启动本级各相关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协调支援。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湖北省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在Ⅲ级响应行动中,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4.1.1 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完善抢险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1.2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的响应
(1)立即向区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报请指挥长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以及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应急救援前线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办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办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 相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区应急领导机构明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和协作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申请协调。
4.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应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指导、协调和支持乡镇办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区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2)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区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的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2)超出乡镇办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办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1)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2)需要时,向市卫生局、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公安局负责指导,事故单位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部门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件。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乡镇办场处置能力时,乡镇办场向区政府及区应急领导机构申请支援,区政府应急办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区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监测现场事故规模及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乡镇办场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必要时由区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依照《咸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人员失踪,经适当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协调,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办场及相关部门(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乡镇办场,同时报送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由区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全区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2)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区、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4)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办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5)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和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区建设局、区公安局、区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2)区政府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3)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三大队配合,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区卫计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1)乡镇办场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必要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告协调。
(3)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和区经信局负责协调跨乡镇办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组织协调,乡镇办场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2.7 资金保障
(1)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区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咸安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办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乡镇办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办场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机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乡镇办场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乡镇办场、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组织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部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乡镇办场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相关部门、乡镇办场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本预案、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6.4.3 演习
(1)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和区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其它事项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新的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问题,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其他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区人武部和咸宁武警支队咸安区中队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