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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 编辑:xianangovcn | 发布时间: 2017-11-30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咸安政办发〔2017〕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关于规范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法治咸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法治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法院和区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法院与区政府法制办各自确定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健康或者紧急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开庭前向区人民法院和区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正职、副职、其他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九条  区人民法院可以在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应督促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应诉行政机关为上级部门的,区人民法院应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告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不出庭应诉的,应及时通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将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约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法制机构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区委法治办、区政府法制办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取消当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参评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记入领导干部法治工作实绩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应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
  第十九条  应诉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行政问责:
  (一)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第二十条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