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咸安区岔路口中学改扩建项目附属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咸安发改社会【2016】42号和【2017】2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咸宁市咸安区岔路口中学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咸宁市咸安区岔路口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嘉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咸宁市茶花北路西侧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道路面积约5100㎡,铺装面积约11000㎡,绿化面积约4000㎡,挡土墙约280m,围墙约350m,毛石挡土墙约240m。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8985039.22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14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4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施工图涉及的道路、给排水、电气、绿化、园建、护坡和运动场K3-K5段挡土墙、围墙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其他: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Index.aspx#)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投标时打印出带二维码的《建筑业企业在鄂投标信息登记表》,且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为该表中的人员。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主体登陆—投标人—(用户类型勾选“投标人”一项)—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办事指南—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体资格注册指南》(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xnweb/)。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 1 月 24 日至2018年 1 月 30 日23:59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区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9006/xaweb/,下同),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区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715-806831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2 月 27 日 8 时30分,地点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开标室(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青龙路青龙大厦一单元三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捌万玖仟 元整(人民币),交纳到账截止时间为2018年 2 月 26 日17:00时(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需交到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的专用账户:
收 款 人:咸宁市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4205 0169 6008 0988 8888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咸宁市分行咸安区支行营业部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开标前由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咸安分中心统一打印到账回单以供评委核验。在交纳时间截止前没有显示投标人名称的或未按上述规定递交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咸宁市咸安区岔路口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嘉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咸宁市马柏大道15号 地 址: 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国际大厦A座21楼
邮 编: 437000 邮 编: 437000
联 系 人: 蒋校长 联 系 人: 章工
电 话: 13872151941 电 话: 13997509397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8 年 1 月 23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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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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